據新華社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日就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茅士家、中海油輪公司航運部原副主任劉後平為親友非法牟利,劉後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茅士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50萬元;被告人劉後平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1月,茅士家由中國海運集團委派至中海發展公司及中海油輪公司擔任總經理。茅士家利用上述職務便利,伙同時任中海油輪公司航運部副主任、副總經理的劉後平,將相關業務交由其子茅某(另行處理)經營,茅某累計獲利1500餘萬元。
  2011年11月,劉後平委托茅某為其代拍上海市機動車私車牌照額度。當月,茅某以45900元的價格拍得一份私車牌照額度,並將上述拍賣款連同100元手續費一併予以支付。直至案發,劉後平未向茅某支付上述錢款。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茅士家作為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伙同公司員工劉後平,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其子茅某進行經營,使茅某獲取非法利益1500餘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茅士家、劉後平的行為均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系共同犯罪。劉後平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依法兩罪並罰。  (原標題:中海發展原總經理獲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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